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82號
TCDV,111,補,2382,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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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 告 蔡素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素眞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39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9,803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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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