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80號
TCDV,111,補,2380,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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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林氏宗廟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劉佳琳
廖素玲
林寬宏
林寬邦
黃桂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原告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41元,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為15平方公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00,615元(計算式:40,041元/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600,615
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占用
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6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1元部分,核屬以
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故此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再原告並應補正提出載有
被告姓名暨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提出起訴狀暨繕本,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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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