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48號
原 告 張肇收
上當事人與被告葉寅森、葉耕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