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39號
TCDV,111,補,2339,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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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9號
原 告 黃敏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載代理人(狀末記載代
撰人)陳文國未附委任狀,亦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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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