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05號
TCDV,111,補,2305,20221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陳禺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