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江麗妍
賴晨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本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
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江麗妍 510,000元 5,510元 2 賴晨恭 510,000元 5,510元 合計 1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