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04號
TCDV,111,補,220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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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4號
原 告 朱武隆



被 告 廖學明
廖學成
廖秀菊
廖鑾
廖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1萬7,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0,49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 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根據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 原告提出實價登錄資料主張系爭土地價值為每坪新臺幣(下 同)40萬元,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2,141萬7,000元(計算式:400,000元×面積885平方公尺× 0.3025×原告應有部分二十五分之五=21,41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萬0,49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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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