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96號
TCDV,111,補,209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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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張原維
張郁敏
張郁苑
張瓊璇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原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
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亦有明文。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不成立。」第一備位
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討論事
項『(二)案由: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
業經研擬完成,提請認可』(下稱系爭討論事項)所為之決議無效
。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無效。
」第二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
系爭討論事項所為之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原告
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
冊關於原告部分亦屬無效。」經核,上開聲明均非因親屬身分關
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上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
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備
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不另計標的價額,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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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