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奧多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章
代 理 人 邱韋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1年度智字第3號案件(下稱系爭案 件)函詢聲請人確認就本院111年9月1日中院平民百111智3 字第1110064356號函之附件所示連結及檔案是否經聲請人合 法授權之問題,因聲請人均未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欲了解 為何此軟體會成為本件爭訟之標的,聲請人是否遭當事人侵 權,有無因該裁判受不利益,就系爭案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 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 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 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第 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 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其未提出證據釋明者,法 院無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且當事人原告學習工 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閱卷,本件係原告使用Adob e軟體播放其設計之互動影音,因被告主張Adobe Flash Pla yer於109年12月31日終止支援(EOL)後,函問原告繼續要 求被告使用舊有Adobe Flash Player播放其設計之互動影音 ,有無資安或授權之問題,無所謂聲請人Adobe軟體成為本 件爭訟之標的,亦無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 或執行之結果,將使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益影響之 情形,難認聲請人就系爭案件卷內之文書有何公法或私法上 之利害關係存在,此外,聲請人未再釋明有何利害關係,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案件卷宗,於法 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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