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45號
TCDV,111,消債聲,45,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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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林貴香
即債務人

代理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送達代收人 曾美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送達代收人 郭啟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送達代收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林淑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黃小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謝宜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義力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貴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 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 定免責,111年11月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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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