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55號
TCDV,111,消債更,155,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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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康文徐美琴徐品卉



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 條第1項、第151條第1、7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嗣因債務人工作不穩定導致清償不能,此係因非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債務人現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扣 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不能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合計約69萬4074元,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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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