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97號
TCDV,111,家聲,97,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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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張容滋



相 對 人 劉雪芬



關 係 人 劉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雪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劉雪芬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9號),因 相對人欠缺陳述能力,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
二、查相對人有無法正常表意及到院自主陳述情形,有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111年9月29日中市社工字第1110125786號函可佐( 附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43號),茲依聲請人之聲請, 並獲關係人劉雪華之同意,爰選任相對人之妹劉雪華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並維相對人之 權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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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