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張梅珍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張仁行
關 係 人 張曜麟
張曜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曜麟、張曜麒為被告張渝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 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仁行等人分割遺產,其中被 告張渝州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7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關 係人張曜麟、張曜麒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稽。茲因上開關係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述規定,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關係人張曜麟、張曜麒為被告張渝州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