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98號
TCDV,111,家繼簡,98,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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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
原 告 葛柔昕


被 告 陳暖暖
葛宗龍
葛芳如
葛冠汝
張葛美足
葛坤淋
張宥勝

張吻藝
張立杭
張維任
葛芊惠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暖暖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本件原告第
一項聲明係訴請被告葛宗龍應將「系爭800、802-1地號土地因其
設定抵押權担保自己債務,而使上揭屬於繼承人全部共有土地遭
強制執行拍賣,被告葛宗龍因此受有債務清償之利益476650元」
,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參見本院卷131頁),其聲明第一項請求係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本院卷第131頁),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476650元。㈡原告第二項聲明係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葛紀
市之遺產,該遺產總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發還款0000000元+
葛宗龍應返還款476650元+系爭799地號公告現值0000000元+系爭
801地號公告現值0000000元=0000000元),原告可獲分割遺產利
益依其應繼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1597元(計算式:0000000×1
/24=341597)。㈢上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818247元,應繳納裁判
費8920元,原告業已繳納3750元,尚應補繳517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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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