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52號
TCDV,111,家救,25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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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林子恆
林子晴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鉑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62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 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 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 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 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准予聲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 助)、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本 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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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