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李昭萱律師
複代理人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石楚堤瑪 CHUTIMA PATTARACH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擅自遷離兩造共同住所,致兩造分居 至今已達約三年,被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認兩造 間之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一)查原告為中華民國人民,被告為泰國籍人民,兩造於107年6 月22日結婚,並於108年4月10日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相 處尚屬融洽,惟被告於108年12月某日行蹤不明且徹夜未歸 ,並於隔日上午經由一名男性友人接送返家,致兩造發生爭 執,被告遂擅自搬離兩造共同住所,至今不歸,然原告仍積 極欲與被告相約見面、談心、出遊,努力試圖挽回兩造婚姻 關係,隨著時間推移,被告逐漸降低回覆原告訊息及電話之 頻率,於原告欲前往被告之租屋處(即居留證上所載之地址 ,下稱黎明路房屋)探望被告時,亦向原告表示其並未居住 於黎明路房屋,黎明路房屋之實際居住人係被告之友人,故 拒絕原告之探視,更向原告表示欲與原告退回朋友關係,希 望與原告各自生活。被告嗣後更是越來越不回覆原告之訊息 及電話,更拒絕與原告見面溝通修復情感。
(二)原告雖屢遭被告拒絕於外,仍希望能與被告重修舊好,故於 110年4月間,被告主動聯繫原告,稱其居留證到期需換發新 證,而要求原告前往被告新居留地址即台中市○○區○○路○段0 0○0號12樓房屋,以配合移民署人員之實地訪查,原告為挽 回夫妻情感而配合被告之要求,原以為兩造能就此重修舊好 ,惟被告成功換發居留證後,卻依舊避不見面,且未實際居
住於上開居留地址,原告雖感心灰意冷,仍不放棄與被告溝 通之機會,持續傳訊予被告,然被告拒不接聽原告撥打之電 話,對於原告欲與其探討婚姻問題之訊息亦不正面回應,致 兩造間根本無實質意義之對話。原告至此已對兩造婚姻關係 徹底心寒,且更加確認實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義。(三)被告雖於本件程序中表示不同意離婚,然兩造分居後被告未 曾就兩造過去爭執之問題溝通改善,於原告欲與被告探討婚 姻狀況時,屢屢無視原告之訊息,不欲與原告溝通,更於原 告欲前往黎明路房屋探視被告時,主動將原告拒絕於外,向 原告表示欲與原告各自生活,由此足見被告主觀上早已對原 告無所依戀,其僅係因欲在我國居住工作以負擔家中債務, 為免因與原告離婚而喪失居留我國之資格,故拒絕與原告離 婚。
(四)此外,兩造自交往、結婚至分居,均是以英文為共通語言進 行對話,雖無法如同英文母語人士般流利溝通、文法精確, 然對於日常所需均能正常表達溝通,縱有因英文閱讀較慢不 及回應,仍能於空閒時間閱讀後回覆,亦可透過電話口頭溝 通,然綜觀原證4兩造LINE對話紀錄,未見被告對於原告之 電話、訊息有何實質回應,亦未曾撥打電話與原告溝通,是 以,被告稱其係因對於英語之熟悉度不高,故對於原告LINE 之留言無法及時回應云云,均屬無稽。且由原證6與原證4、 7、8互相比對,可知被告僅於需要原告協助換發新居留證時 ,始積極回應原告之訊息,然此些訊息均是在要求原告協助 被告取得繼續居留我國之資格,並非如被告所述其有積極與 原告溝通討論兩造婚姻問題。
二、兩造於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後,原共同居住在台中市太平區的 租屋處,於108年11月因租約到期,而搬至臺中市北區漢口 路四段49號租屋處,被告並於108年12月逕自搬離北區漢口 路租屋處,原告始終不知被告居住於何處,兩造遂分居迄今 。依兩造之對話紀錄,可查知被告並未實際居住於黎明路租 屋處,且被告傳送黎明路租屋處之內部照片予原告係為取得 原告之協助以換發新居留證。被告辯稱其係因兩造協議共同 居住於黎明路租屋處,故拍攝黎明路租屋處照片予原告,與 原告討論窗簾顏色云云,實屬無稽。
三、自兩造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實曾與其他男子發展不正當男 女關係,原告並非無端謊稱、刁難被告與其他男子約會。又 被證1內容係斷章取義,原告思及其仍為有配偶之人,堅守 其對兩造婚姻關係之尊重,故從未實際與他人發展不正當關 係,實係因被告屢次無視原告之聯繫,拒絕與原告溝通,原 告欲使被告明確知悉原告確實已對兩造婚姻關係無繼續維持
之意欲,望能終結兩造婚姻關係,始試圖以其希望恢復單身 生活,進而得與其他女子培養感情之說詞,向被告明確傳達 離婚之意欲。
四、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貳、被告則略以:
一、兩造於口角後被告始終居住於居留證上所載之地址(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12樓),此為原告所明知,原告亦不時 前往此一住所與被告相約吃飯,並無避不見面之情事。又被 告之母語為泰語,對於英語之熟悉度不高,故對於原告在LI NE之留言雖無法及時回應,但仍於見面之時溝通,是對於起 訴狀所指稱不正面回應訊息實難理解。且被告並無原告所指 稱於108年12月某日行蹤不明且徹夜未歸,並於隔日上午由 男性友人接送返家之情事,原告應就此事負舉證之責。二、兩造並非毫無碰面聯繫,如原證5、6所示,兩造仍就為本件 婚姻相互溝通,並無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且110年4月21日 原告亦偕同被告換發被告之居留證,顯見原告本仍有與被告 共同生活之意欲。並依原告自行提出之原證5至原證8之LINE 對話紀錄,更顯示雙方都由持續溝通聯繫,並非早已互不聞 問,是依客觀情形觀之,應尚非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 希望之程度。
三、原告起訴之目的,僅為和另一名女子發展超越友誼關係,並 明言「Everying I do just hope I can get free from yo u.(按中譯:我所做的一切都只是為了能擺脫妳)」、「No w I want to find a normal girl to marry.(按中譯:現 在我想要娶一個普通女生)」、「And I try to have a ne w relationship more than friend with a girl.(按中譯 :現在我嘗試和一位女孩發展超越友誼的關係)」、「I do n’t want to let she stuck relationship because us marriage.(按中譯:我不希望和這位女孩的關係因為我們 的婚姻發生阻礙)」。尤有甚者,在被告詢問原告「You st art relationships with another girl?(按中譯:你和其 他女孩開始戀情了?)」,原告竟回答「Yes, but we stil l stuck on marriage with you, if I’m not single she didn’tagree morerelationship between us.(按中譯:是 的,但是和妳之間的婚姻仍然造成我和她的阻礙,如果我不 恢復單身,她就不同意和我進一步發展關係)」,並且屢屢 認為兩造間之婚姻,是原告追求其他女子的阻礙,要求被告 與其離婚,並不斷謊稱被告與其他男子約會,試圖塑造自己 追求其他女子之正當性。顯見本件婚姻如有破綻,原告應係 可歸責之一方,至少應為有責程度較重之一方。
四、綜上所述,本件婚姻客觀上應尚未達難以維持之程度,且本 件婚姻訴訟之起因,係因原告欲追求其他女子,欲與該名女 子發展超越友誼關係,遂不斷刁難被告並謊稱被告與其他男 子約會,實則並無原告所指稱之情事,是本件婚姻關係縱有 破綻,亦應以原告為可歸責之一方,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請求離婚,應無理由,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人民,被告為泰國籍人民,兩造於107年6月 22日結婚,並於108年4月10日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 現仍存續中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中華 民國居留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 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 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再按婚姻係夫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 為目的,此共同生活體,須夫妻共同經營生活,倘雙方誠摰 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 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可認 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至於 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 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 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 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8年12月擅自遷離兩造共同住所,致兩造 分居至今約三年,被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意願等情,業據 提出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觀諸上開兩造之對話紀錄內容:
(一)108年12月7日至108年12月18日間之Messenger對話(本院卷 第97至115頁)
1.108年12月7日
原告: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未為回 應。
原告:「Please don't just quiet(拜託妳不要不回應) 」。
原告:「I afraid to lost you(我很害怕失去妳)」。 被告已讀未回。
2.108年12月8日
原告:「You unsent a message(你沒有傳任何訊息)」。 原告:「Where are you?(妳在哪裡?)」。 原告:「This lunch I want to eat sea food withyour s auce.How about I go to pick you for go market to buy sea food(今天午餐想吃海鮮搭配妳做的醬 料,我去載妳我們一起去超市買海鮮好嗎)」 原告:「I want go buy with you too(我想跟妳一起去 買)」。
原告:「Today whatever do anything I want hug you! (今天不管怎麼樣我想抱妳)」。
原告:「Honey?(親愛的)」。......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14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均未為回應。
3.108年12月11日
原告:「I think so much about our relationship」。 「I should change myshelf problems」。 「Not jist ask you or try to stick you in hom e.」。
被告:「I don't know how to say.」。 「But I don't think that is your wrong.(我不 認為那是你的問題)」。
「Maybe because I don't love you like before (可能是因為我不像以前愛你了。」
「Sorry.」。
4.108年12月18日
被告:「I’m sorry for everything.(對於所有事情我很 抱歉)」
「And thank you for everything you did for(也 謝謝你為我做的一切)」。
「I know you tired」
「You do everything for me(你為我做了所有事情 )」
原告:「I don't want do anything made you feeling ba d about your friend.」
被告:「But you don't need to hold it anymore(你不 用再堅持了)」。
「I hope wecan be good friends in future(我希 望將來我們能當好朋友)」。
(二)110年6月2日至110年7月1日對話(本院卷第209至235頁)
1.110年6月2日至110年6月4日 原告:有5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均未為回 應。
2.110年6月5日
被告:「Yes?What wrong?」 原告:「Why you never recall?Fake?」 「Why no recall?」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3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均未為回應。
3.110年6月6日
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未為回應。 4.110年6月7日
原告:「Why don't recall?」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未為回應。
5.110年6月8日
被告:「Just text.What you want talk you can text me (用打字的。你要說甚麼可以傳訊息給我)」
原告:「Text for?」
「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So text for?」
「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Don't just ignore our questions(不要忽視我 們之間的問題)」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4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均未為回應。
6.110年6月9日
原告:「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You said text,now it is」 被告已讀未回。
7.110年6月10日
原告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未為回應。 8.110年6月12、15、16日
原告:「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So why don't talk?(為甚麼都不討論?)」 「If you have new life why don't let me free? 」
被告已讀未回,並各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 被告均未為回應。
9.110年6月18日
原告:「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So why don't talk?(為甚麼都不討論?)」 「You said text,now it is」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4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均未為回應。
10.110年6月19日
原告有2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均未為回應 。
11.110年6月20日
原告:「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So why don't talk?(為甚麼都不討論?)」 「You said text,now it is」 「I just hope a date for divorce.A time for ta lk(我只希望我們可以約一天討論離婚,討論我們之 間)」
「I don't care what you doing now,just hope to talk about divorce」 「Why cannot talk?」 被告已讀未回。
12.110年6月23日
原告:「So why don't talk?(為甚麼都不討論?)」
「I don't know where you living and you don't want our marriage(我不知道妳現在住在哪裡,妳 也不要我們的婚姻)」
「I think we can talk about divorce(我覺得我 們可以談離婚了)」
「You said text,now it is」 「I just hope a date for divorce.A time for ta lk(我只希望我們可以約一天討論離婚,討論我們之 間)」
「I don't care what you doing now,just hope to talk about divorce」 「Why cannot?」
被告已讀未回。
13.110年6月25日 原告:「After you hurt me and broke our relationship, I don't know what youmean for that?(從妳傷了我的心, 破壞我們之間的感情後,我不懂妳現在到底是甚麼意思)」 「Even now still doesn’t have any change,so wh en we can divorce?(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改善,我 們甚麼時候可以離婚?)」
「I want get my freedom」 被告已讀未回。
14.110年6月29日
被告:「I said that so many time(我說過很多次了) 原告:「About?」
被告已讀未回。
(三)110年7月18日110年8月8日間之Line對話(本院卷第239至255 頁)
1.110年7月18日
原告:「Becauseyou didn’t love me and stuck my lif e,now I want to find a normal girl to marry (因為妳不愛我了,所以我想找一個一般女生在一 起結婚)」...
「When we can clean our relationship?(甚麼時 候可以整理我們的關係?)」
被告:「You start relationships with another girl? (你跟別的女生發展關係?)」。
2.110年7月23日
原告:「I really don’t understand what areyou mean about now?(我真的不知道你現在這樣到底是甚麼
意思?)」
被告已讀未回。
3.110年7月24日
原告:「You mean alot to me before,but I think we sh ould wake up now.You don’t need me.(以前妳 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但我想我們都該清醒了,妳 不需要我了。)」
被告已讀未回。
4.110年8月1日
原告:「Why don't answer me?(為甚麼不回應?)」 被告已讀未回。
5.110年8月5日
原告:「Why don't divorce?(為甚麼不離婚?)」 被告已讀未回。
6.110年8月6日
原告:「I can tell you I don't have any relationshi p now.But I still want divorce.I just want clean my life.I don't want to have any relati onship with you by marriage.I want to be sing le.(我可以告訴你,我並沒有與任何人發展關係, 我只是單純想和你離婚以清理我的人生,結束這段 與你之間的婚姻關係,我想要恢復單身。)」 被告已讀未回。
7.110年8月8日
原告:「Why don't talk?」
「We need to talk」
「Talk ahout how to finish our relationship」 「By what and when to finish?」 「Can we talk ahout this?」 被告:「Because I don’t wanna divorce(因為我不想離 婚)」
原告:「What?」
「Than how about my life?」 「Can you tell me what you don't want divorce? What's your reason?(妳能告訴我為甚麼不離婚嗎 ?是甚麼原因?)」
「I hope we can keep this process(我希望我們 繼續這個溝通過程)」.....
「So I hope we can talk(我希望我們可以對話溝 通)」
「Let me know what’s your opinion(讓我知道妳 的原因)」
被告已讀未回。
(四)110年8月16日至110年9月4日間之Line對話(本院卷第17至26 頁)
1.110年8月16日
原告:「You stilldon’t want to talk about us?(你對 於我們之間的事仍然不願意談論嗎?)」。 被告已讀未回。
2.110年8月17日
原告:「Youstill don’t want to talk about us?(你對 於我們之間的事仍然不願意談論嗎?)」。 原告:撥打電話無回應。
被告:「About what?(關於甚麼?)」。 原告:「Talk about us(關於我們之間)」、「What you want?(妳想要甚麼)」、「And how I can?(我能 怎麼做)」、「What’s the marriage forus now? (這段婚姻對現在的我們來說還有甚麼意義?)」。 被告已讀未回,並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 告未為回應。
3.110年8月18日
被告:「I already told you(我告訴過你了)」。 原告:「About?(關於甚麼?)」。 被告已讀未回。
4.110年8月19日
原告:?,並有2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均 未為回應。
原告:「If you don’t want to divorce,you need to te ll me why?Not just keepquiet(如果妳不想離婚 ,妳要讓我知道為甚麼,而不是一直不溝通回應) 」。
5.110年8月20日
被告:「I already told you(我告訴過你了)」。 原告:「Told what?(說甚麼)」。
被告已讀未回。
6.110年8月20日
原告:「Youdon’t have reason to me(妳還是不跟我說 原因)」。
被告已讀未回。
7.110年8月22日
原告:「You want this marriage just for work for you rself,but I want marriage is for a real wife andfamily life(妳是為了工作、為了自己才要婚 姻,但我要婚姻是真的想要有個老婆一起共度家庭 婚姻生活)」。
原告:「If you cannot,just move on from my life」。 原告:「I don't want you stuck my life」。 被告:「...」「???」。
原告:「I know you don’t wamt me,I don’t want you too.(我知道妳不要我了,那我也不要妳了。)」。 原告:「But I don’t want keep marriage for your wor k.(我不要為了妳的工作維持這種婚姻關係)」。 原告:「So I choose divorce,所以我選擇離婚)」。 被告已讀未回。
8.110年8月23、24日
有2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均未為回應。 9.110年8月24日
被告:傳送貼圖。
原告:「What you mean?」
被告已讀未回。
10.110年9月1日
原告:「Still don’t want to talk?(妳還是不想溝通 嗎?)」
被告已讀未回。
11.110年9月3日
原告:「When you choose leave this marriage,you shou ld know, no one should stuck or waiting for y our problems for nothing(從妳離家離開我們的婚 姻時起,妳就應該要知道沒有人會無條件等妳、被 妳困住)」
原告有1通原告撥打予被告之語音通話,然被告未為回應。 12.110年9月4日
被告:「…」
原告:「?」
被告:「Wanna play game?(要玩遊戲嗎?)」。 就原告表示欲與被告溝通雙方之婚姻問題,依前開對話紀錄 可知,於兩造分居之初,被告除於108年12月11日尚有正面 以「伊不認為是原告的問題,可能是因為伊不像以前愛原告 」等語,及於108年12月18日感謝原告做的一切並向原告致 歉,請原告無須再堅持,復希望將來雙方能當好朋友等語回
應之外,迄110年9月4日為止,對於原告表示欲討論雙方婚 姻關係之話題,則多為已讀未回,或傳送貼圖、或傳送不相 干之符號、或詢問原告是否要玩遊戲予以回應,就原告撥打 之語音電話,亦未有所回覆,足認被告已無維繫共同生活之 意願,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可採。
四、被告固辯稱原告於110年4月21日偕同被告辦理換發被告之居 留證,顯見原告仍有與被告共同生活之意欲云云,然細譯兩 造於110年4月23日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本院卷第165至183 頁):
原告:「I acceptyou apologize,so I hope we will clea n for relationship,let you get your freedom (我接受妳的道歉,我希望我們整理我們的關係, 讓妳回歸自由)」
被告:「Thank you,but like you know now I need to he lp my family to pay debt(謝謝,但你知道的,我 需要為我家人還債)」....
「I really wanna saving my money but I need to pay my mom debt(我很想存錢但我需要幫我媽還債 )」....
「So I'm thank you so much to still helping me (所以我很謝謝你現在仍然幫我)」....
「I still wanna work here(我還想在這裡工作) 」....
「I don't lied on my mine I really think after I got ID then you said you wanna devote(按: 應為devorce)(我沒有欺騙自己,等我拿到身分證 你說要離婚,我真的是這樣想的)」...
「And I don't think I ask anything like wif e because only one thing I ask for v isa(我不
覺得我有做任何妻子該做的,因為我唯一要的只有居 留證)」。
由該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向被告提議離婚,被告卻回以其需 要幫家中負擔債務,益見被告係因欲在我國居住工作以負擔 家中債務,為免因與原告離婚而喪失居留我國之資格,而拒 絕與原告離婚,更顯被告並無維繫婚姻生活之意願,是被告 所辯,實難憑採。
五、被告辯稱原告起訴之目的,原告係希望被告同意結束婚姻關 係,以便其可與其他女子發展新戀情等語,業提出兩造於11 0年7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99頁),觀諸該L
INE對話紀錄之內容:
原告:「EveryingI do just hope I can get free from y ou.(我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希望能擺脫妳)」「Because you didn't love meand stuck my life.(因為妳不愛我並且阻 礙我的人生)」「Now I want to find a normalgirl to m arry(現在我想要娶一個普通女生)」...「And I try to have a new relationshipmore than friend with a girl. (現在我嘗試和一位女孩發展超越友誼的關係)」「I don' t want to let she stuck relationship because us marr iage.(我不希望和這位女孩的關係因為我們的婚姻發生阻 礙)」「So can you give me a answer?(所以妳可以給我 一個答案嗎?)」「When we can clean our relationship ?(我們何時可以清除我們的關係(意指婚姻關係)」「I w ant to give her answer too.(我想要給她一個答案)」 被告:「You start relationships with another girl?( 你和其他女孩開始戀情了?)」原告:「Yes,but we still stuck on marriage withyou,if I'm not single she did n't agree morerelationship between us.(是的,但是和 妳之間的婚姻仍然造成我和她的阻礙,如果我不恢復單身, 她就不同意和我進一步發展關係)...「Now I find a gi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