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吳秋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星寰資訊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星寰資訊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1 年5月6日就任,原應於111年11月5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 因該公司尚有清理事務需釐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 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2年5月5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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