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919號
TCDV,111,司聲,1919,2022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黎愛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慶益張劉梅珍劉聰宏蔡銘湖、王正
華、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陳慶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 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次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 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 送訴訟法第504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46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並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判決確定在 案,原應徵收之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而免納,是聲請人於本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號案件未預納任何裁判費;此外, 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亦未為相對人預納其他訴訟費用, 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