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878號
TCDV,111,司聲,1878,202211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陳主祐

相 對 人 陳盤銘
陳誌銘

陳文龍
翁月香
陳勝嘉

陳裕忠
陳裕源
陳永裕
陳素慧
陳貞伶
陳合楠
監 護 人 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 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 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2762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 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即本件附表「應負 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 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92條規定通知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書,



惟迄未提出,是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三、經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審查,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資料, 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而得列入本件計算之訴訟費用如後 附計算書所示,合計140,005元。依判決所諭知之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核算,相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陳盤銘 15% 21,001元 2 陳誌銘 12% 16,801元 3 陳文龍 19% 26,601元 4 翁月香 4% 5,600元 5 陳勝嘉 8% 11,200元 6 陳主祐 38% 即聲請人 7 陳裕忠 連帶負擔1% 連帶給付1,400元 8 陳裕源 9 陳永裕 10 陳素慧 1% 1,400元 11 陳貞伶 1% 1,400元 12 陳合楠 1% 1,400元 備註:應給付聲請人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44,065元 參本院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912號卷,頁14,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戶政規費 255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地政規費 160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繪製分割方案成果圖之費用 15,525元 參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62號卷一,頁35、521、525,法院囑託製作分割方案成果圖函、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各不動產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之費用 80,000元 參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62號卷一,頁617,法院囑託估價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合計:140,005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