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宗成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宗成忠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依其國外地址「000-00 00 CAMBIE RD,RICHMOND,BC V6X OH7,CANADA」寄送,因相 對人境外地址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國際及大陸各類郵件查詢資料、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30 號民事裁定、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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