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839號
TCDV,111,司聲,1839,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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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張美玲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秦啟松

相 對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純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13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 依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 第113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司執全字第310號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鈞院撤銷 假扣押裁定確定(鈞院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號),並撤回 假扣押執行程序,復於訴訟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013000號為解散登記,且已選



黃純萍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股東同意書 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列黃純萍為相對人三安企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兩造間假扣 押事件因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號裁定 撤銷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而告終結,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 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有存證信函、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回函等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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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