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791號
TCDV,111,司聲,1791,2022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盧俞蓉
相 對 人 蔡含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03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1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獨資商號無從認其為非法人團體,而無當事 人能力,惟該商號與其負責人係屬一體;又由私人獨資經營 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 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03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57號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本院111年度司裁全 聲字第116號)、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111年度司聲 字1386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 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足 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 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 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假扣押裁定雖記載債務人 為「蔡含疄即水煮淡健康餐飲禾本健康餐飲」,惟獨資經 營之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是本 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改列為蔡含疄,並不影響其當事人 同一性。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