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651號
TCDV,111,司聲,1651,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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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張峻榮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秦啟松

相 對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純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32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2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已經假扣押執 行,嗣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或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撤回假扣押執行者,債務人 就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並能行使,於此情形, 債權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 於債務人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最高 法院102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 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108年度存字第132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經臺北地院 108年度司執全字第364號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 押執行,復於訴訟終結後,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 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



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013000號為解散登記,且已選 任黃純萍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股東同意書 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列黃純萍為相對人三安企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兩 造間假扣押事件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而告終結。又 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 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 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此有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本院民事庭查詢表 、臺北地院回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 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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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