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08號
聲 請 人 劉00
劉00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峯
法定代理人 周素如
聲 請 人 黃00
法定代理人 黃雅婷
聲 請 人 劉00
兼法定代理 劉榮祺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雅婷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聲
請 人 劉芷安 住同上
賴00
賴00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妘
法定代理人 賴志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江月鶯不幸於民國111年8月 3日死亡,聲請人劉榮峯、劉榮祺、劉思妘為被繼承人之孫 ,聲請人劉00、劉00、黃00、劉00、劉00、賴00、賴00為被 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 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羅江月鶯於111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 劉榮峯、劉榮祺、劉思妘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劉00、劉 00、黃00、劉00、劉00、賴00、賴00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分 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 繼承人羅江月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 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代位繼承人有 羅欣怡、羅雅方、羅雅文、羅友偉、羅羽岌、羅大偉等人, 而上開繼承人中,除羅欣怡、羅雅方、羅雅文、羅友偉、羅 羽岌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950號中聲明拋棄繼承外, 尚有羅大偉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羅大偉既未為拋棄繼承 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