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妍芸即陳于彤即松洋早午餐店即命中
註定早餐店、林建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松洋早午餐店之舊名稱「命中註定早餐店」之記載是否
有誤?並提出其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