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23號
聲 請 人 林寶蓮
代 理 人 林云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清溪、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張秋
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委任狀正本。
㈢提出相對人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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