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529號
TCDV,111,司票,7529,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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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29號
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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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