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514號
TCDV,111,司票,7514,2022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14號
聲 請 人 林自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謝富柯宗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自「108年7月11日」起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聲請狀附表所
載之利息起算日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