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14號聲 請 人 林自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謝富、柯宗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自「108年7月11日」起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聲請狀附表所 載之利息起算日未合)。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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