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331號
TCDV,111,司票,7331,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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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31號
聲 請 人 蔡昆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禹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1年6月5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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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