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99號聲 請 人 吳泓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涵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編號3至編號11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11 月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利息 起算日早於發票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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