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
聲 請 人 林晉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翁勝翔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萬元」之金額記
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0月9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到期日起算)
㈣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晉」源或林「晋」源,並提出聲
請人身分證影本。
㈤提出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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