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陳守銘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蔡素麗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正本。
二、提出聲請人陳守銘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正本。
三、請詢問被繼承人陳茂男之其他兄弟姊妹或蔡素麗之其他兄弟
姊妹有無意願擔任特別代理人。如有人有意願,請提出該人
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須公平(相對人合計分得之遺產
,不得低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及應繼分之合計額)。
五、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
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