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1年度,479號
TCDV,111,司監宣,479,202211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審核陳姬蓉是否適任,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須公平(相對人合計分得之遺產
,不得低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
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