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1年度,350號
TCDV,111,司監宣,350,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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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林灯華

相 對 人 林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莉苹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胞姐,相對人前經本 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17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時指定林永章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現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永章於民國111 年5月30日死亡,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聲請另指定關係 人張莉苹(女、54年10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 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 9年度監宣字第91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 屬團體會議推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戶 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年度監宣字第917號民事聲請 案卷審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無配偶且父已歿、 母年邁,而關係人張莉苹為相對人之弟媳,願意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由關係人張莉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依上開規定,指定關係人 張莉苹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 項規定:「監護開 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準此,監護人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應會同 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莉苹,於2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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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