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債 務 人 美紀有限公司即MEI CH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安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及債務人美紀有限公司即MEI CHI COMP ANY LIMITED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1年1月16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安嶸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 9月14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美金①38,655元②65,412元③104,28 0元④28,742元⑤21,870元⑥157,8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3月 11日②114年3月11日③114年5月20日④114年5月30日⑤114年5月 30日⑥110年12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 對人於111年9月5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美金共416,7
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 及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 書、催繳函、外幣放款餘額查詢單、放款繳款試算查詢單等 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9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辦公室(廳)、鋼筋混凝土構造、鋼骨結構、12層 七層:240.67 合計:240.6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七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東湖段2711建號,10,4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8 東湖段2712建號,4,21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11 (含停車位編號B2:00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 (含停車位編號B2:00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 (含停車位編號B2:04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 (含停車位編號B2:0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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