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86號
TCDV,111,司拍,286,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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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7年8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7年8月2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蔡素眞,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蔡素眞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780 ,000元⑵1,150,000元⑶1,200,000元⑷62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2年8月30日⑵ 民國127年8月30日⑶民國116年8月30日⑷民國127年8月30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⑴民國111年8月30日⑵民國111年8月30日⑶民國111年 7月30日⑷民國111年9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合計3,966,39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戶籍謄本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213-144 2,505.00 10000分之9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015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7層 五層:101.71 合計:101.71 陽台:8.26 花台:0.8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9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面積1,67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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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