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鄭學倫即翁漢村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翁漢村之繼承人鄭學倫、蔡傳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本件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鄭學倫與蔡傳智遺產
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蔡傳智為聲
請人(並補正蔡傳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