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聲 請 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重辦公示 催告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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