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7號
債 權 人 廖淑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11年0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075號函准廢
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提出108年9月11日122萬元、108年11月11日106萬元、10
8年11月14日547,424元、108年11月14日1,557,799元之匯
款收據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及借款金額172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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