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施金宸即施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施金宸即施淑媚於民國88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04月22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3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
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40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420元 施金宸即施淑媚 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4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000% 001 新臺幣 56420元 施金宸即施淑媚 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