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033號
TCDV,111,司促,34033,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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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33號
債 權 人 林明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富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㈣債務人張富榮(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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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