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898號
TCDV,111,司促,3389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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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王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
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約定書可
稽。又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
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
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
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
之15計算。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月31日,餘
欠新臺幣22,773元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
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現金卡轉換通知,還
款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389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773元 王進榮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 22773元 王進榮 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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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