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74號
TCDV,111,司促,3377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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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7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嘉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因請求標的之附表所載本金+滯納金+
違約金=80915,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84371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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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