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7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嘉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因請求標的之附表所載本金+滯納金+
違約金=80915,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84371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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