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7號
債 權 人 慶禾小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松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健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林健煌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門牌:臺
中市○區○○路000巷0號)。
㈣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
項向債務人請求。
㈤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
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