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54號
TCDV,111,司促,3375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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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4號
債 權 人 陳妙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懿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利率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兩張借據
所約定利率不相同,一為年息百分之五,一為年息百分之
六,無法全部請求金額均按百分之六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8年4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99年1月23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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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