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495號
TCDV,111,司促,33495,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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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珮華於民國110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450,692元正未給付,其中
438,361元為本金;11,838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349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8361元 洪珮華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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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