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422號
TCDV,111,司促,3342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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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22號
債 權 人 李晉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奕、丁淑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1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請求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
11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
㈢陳報本件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
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利率5%計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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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