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410號
TCDV,111,司促,33410,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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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1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樹王若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王若
蕎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
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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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