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府泉即林兆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府泉即林兆鵬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 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新竹縣○○ 市○○路000巷0弄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 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