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681號
TCDV,111,司促,32681,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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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1號
債 權 人 黃賢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如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劉如浩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通知單車 主姓名為贊銓交通有限公司)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 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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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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